【医保公示】关于“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首轮动态调整”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14
29
根据浙江省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按照《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浙江省医疗保)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要求,形成丽水市医疗服务价格首轮动态调整方案《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丽医保发〔2025〕41 号),为完善价格监督管理机制、收费公开透明、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0】71号 浙价费【2000】10号 浙财综【2000】18号)、浙价医【2012】20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现将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我院将按公示标准执行收费,合理、规范、有序地开展服务。执行中如遇有关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性调整、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我们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共建和谐医疗环境。
附件: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黑章).pdf
附件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